2014-5-21 18:06
LiLily_Li
寸步難行的變革:王安石變法動了誰的奶酪?
當初,在神宗趙頊即位之前,整個帝國上至王公大臣,下至中小地主,要求改革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可是,當神宗真的任用王安石推行改革時,這些人卻又大多變換立場,出爾反爾,竭力反對和阻撓改革。改革竟然會遭遇到如此前所未有的巨大壓力,這是神宗所始料未及的。從史書上看,神宗趙頊這個人,能力一般般,魄力也不大,做事畏首畏尾,但相比較而言,理智還算健全,改革的意志也還非常堅定。雖然對改革可能或必然會遭遇到的巨大壓力無論在心理上還是在行動上都明顯準備不足,但面對反對派咄咄逼人的洶洶氣勢,年輕的神宗皇帝在一開始頭腦還算清醒,盡量站到王安石一邊,竭力為新法的推行保駕護航。
熙寧二年六月,當御史中丞呂誨公然跳出來向王安石發難,歷數他的十大罪狀,意欲阻止改革時,神宗不僅當場為王安石辯護,而且事後還罷了呂誨的御史中丞,把他貶到鄧州去了。隨後,侍御史劉琦和監察御史裡行錢顗以及殿中侍御史孫昌齡彈劾王安石,反對新法,神宗也都將他們貶職。後來,在諫院任職的範純仁上章彈劾王安石,指責王安石“掊克財利”,儘管範純仁是范仲淹的兒子,神宗心有不忍,但還是將他貶出京城,出知河中府。御史中丞呂公著、參知政事趙忭、樞密副使呂公弼、御史程顥等因為反對新法也相繼被罷黜朝廷。而王安石和他的“鐵桿哥們”韓絳則被提拔為同平章事,成了真正的宰相,朝廷中的最高行政長官。然而,令人感到頗為遺憾也頗為匪夷所思的是,作為改革的總後台,儘管神宗竭力為王安石撐腰,而王安石對於改革也可謂殫思竭慮、鞠躬盡瘁,且義無反顧,勇往直前,但改革卻始終步履蹣跚,寸步難行,經常會遭遇到坎坷乃至陷阱。我們看神宗一朝的“熙寧變法”就正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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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是:“吹開青苔喝涼茶”。今天,在時間已經過去了900多年之後,倘若對這場曾一度沸沸揚揚但最終卻前功盡棄無疾而終的變法盡量冷靜客觀地進行案例分析,那麼,我們就會驚奇地發現,導致“熙寧變法”“非正常死亡”的其實並不是它自身染上了什麼不治之症,而完全是由於外力的侵犯與傷害置他於死地的。的確,仔細考量,我們會覺得,當年由神宗趙頊一手策劃與推動的“熙寧變法”,無論它的改革初衷還是它的改革時機,都是再合適再正當不過的,縱然新法的某些具體內容或變法的製度設計有一些瑕疵,執行的某些具體程序或環節也難免存在些漏洞,但只要在變法過程中不斷加以修改,加以完善,許多困難和問題還是可以克服可以解決的。
然而,就因為變法的內容在執行過程中被反對派別有用心地加以歪曲甚或篡改,由此使改革畫虎類犬,面目全非,一場原本好端端的改革,雖然播下的是龍種,可是,到頭來,收穫到的卻是跳蚤!在這方面,不妨舉一些實際的例子予以佐證。
就說“青苗法”吧。北宋時,民間高利貸非常猖獗。那些放高利貸者,貸給窮人的利息,往往是本錢的兩倍或三倍,以致造成許多下等戶農夫破產。實施“青苗法”的本義,是為了實現國家與農民互惠互利。該法規定,如有需要,農民可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青苗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收穫了再附帶一部分利息償還官府,一來使資金周轉困難的農戶免受高利貸剝削,二來不致影響了農業生產,三來官府也可以收些利息來增加財政收入。
青苗法是“熙寧變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推行青苗法,王安石一開始很有信心,因為早在他任鄞縣父母官時就試行過這一法律,效果很好。後來陝西轉運使李參以及京東轉運使王廣淵不謀而合,先後在自己的轄區開展過“試點”,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為了慎重起見,在正式實施這項法律前,王安石又特意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再進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後,才正式推向全國。而且,在頒行之前,他還特別加上了“禁抑配”這一條款,即禁止強行攤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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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是這樣一部法律,在全國各地實施時卻出現了截然相反的情況:有的地方嚴格按照朝廷的規定辦事,執行得好,百姓得到實惠,對此法就非常擁護,老百姓就歡天喜地地歌頌朝廷。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卻出現了嚴重的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這些地方的官員或為了政績工程,或為了從中漁利,甚或對新法原本就很抵觸,於是便故意搗亂,不按規定辦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想方設法多放貸款,多收利息,不惜層層下達指標,強行攤派貸款,特別是將貸款強行攤派給不需要貸款但有償還能力的富戶,而不願貸給真正需要的貧農,由此引起了富戶與貧農的共同反對。百姓對新法自然也就怨聲載道。
據史料記載,雖然官方規定的利率半年是20%,但是地方官員們卻常常私自提高利息到30%甚至更多。如在陝西,農民向官家借陳米一石,到還的時候是新的好小麥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有的記載甚至說實際利率有達到原先設定的3至5倍的,比高利貸還要高許多。若光是私自提高利率倒也罷了,農民如果嫌利息太高,不去借就是了。但要命的是,地方官不僅擅自提高利率,而且還“抑配”,也就是強行攤派,分任務,下指標,逼迫百姓借錢。為了保證青苗錢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本規定“五戶以上為一保”,商量好要藉多少錢,大家互相擔保。而到了執行過程中,竟變成了官府強令富戶為各等級貧戶提供擔保,並向各等級民戶攤派青苗錢。收錢時若貧戶無力償還就向富戶索取,將貸款的風險轉嫁給富戶。如此一來,實施青苗法就成了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盤剝百姓的苛政。而青苗法也自然就由良法蛻變成了一部讓“天下洶洶”、“民怨沸騰”的“惡法”。
2014-5-21 18:07
LiLily_Li
再說免役法。免役法也稱“募役法”、“僱役法”。在實施免役法之前,宋帝國實行的是差役法,也就相當於秦朝陳勝、吳廣當年千里迢迢所服的徭役。據史料記載,宋代的差役,種類也實在太多,有保管公物之役,有督收賦稅之役,有追捕盜賊之役,有傳遞命令之役,不勝枚舉。大量繁重的差役使百姓東奔西走,苦不堪言,因此,早在宋初就有人深感“害農之弊,無甚差役之法”,要求改革。
熙寧四年(1071年),由王安石領導的“國家改革委員會”在汲取當時江浙數郡實行僱役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免役法。該法制定後,採取先試點後推開的原則,先在開封府試行,然後推行到全國。其法規定,民戶不再服原“衙前”等役,改為按戶分等定下同數額,隨同夏秋兩稅繳免役錢,窮苦下戶免繳。官府僱人充役,按照執役的輕重給酬。
由此看來,免役法本身是非常不錯的,用一句行話說就是非常符合實體公正以及民主平等的原則和精神。然而,就因為在北宋前期,一直存在著諸如官戶、坊郭、寺觀、女戶等不承擔差役的“特殊戶籍”或者說特權階層,而免役法則將許多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特殊戶籍”逐漸納入了“助役”者的行列,並依據其財產多寡而確定其相應的義務,使得原本擁有免役特權的大官僚大地主階級也不得不交錢,由此動了那些特權階層的“奶酪” ,用前些年流行的話說就是損害了那些剝削階級的利益,所以,這項法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大打折扣,常被歪曲,屢遭反對派的抵觸、責難與批判。最後,與其他新法一樣,只能以失敗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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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導致了“熙寧變法”最終以失敗而告終?後人在討論這一樁歷史公案時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有學者認為,是因為王安石的改革思想與改革實踐太超前了,超越了當時的封建時代。如黃仁宇先生就曾說過:王安石與現代讀者近,反與他同時代人物遠。而李亞平先生在其《帝國政界往事——公元1127年實錄·都是王安石惹的禍》一文中則說:“原因是,天還沒亮,而王安石起得太早了。”
仔細想想,這種觀點頗值得商榷,因為,事實上,在任何時代,改革者永遠都是“獨行俠”,都會是因興利除弊而動了特權階層與既得利益者的“奶酪”,因而毫無疑問會遭到這些社會“強勢群體”群起圍毆以致亂棍打死的“黑衣人”,不妨假設一下看,倘若說,900多年前,在北宋時代,王安石起得“太早了” ,那麼,等到今天,在時間過去了那麼多年之後,如果再讓他起床的話,應該說起得不早了吧?可是,假若現在——在一部分人已先富起來,那些特權階層和既得利益者已經形成的情況下,讓王安石出來再推行他的那一攬子改革,我敢肯定,在他的前面,照樣會是“地雷陣”或是“萬丈深淵”,在改革中他照樣會碰得頭破血流,而改革也照樣會在一片威嚇怒罵聲中偃旗息鼓,無疾而終,最後照樣擺脫不了失敗的怪圈與宿命。
所以,問題的實質並不在於王安石起得早不早,改革是否超越了時代,關鍵也並不在於他的改革措施以及用人是否得當,並不在於他的性格是否固執己見,或者說是因為他不善於做“統戰工作”,不會化敵為友,最廣泛地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人,以結成最為堅實牢固的改革同盟,而在於王安石沒事找事,偏要去動那些幾乎掌控社會各個領域巨大權益的特權階層的“奶酪”,偏要去捅——除非改朝換代,否則,在人治社會裡任何時代任何人都不能去捅也不敢去捅的“馬蜂窩”!所以,王安石幸虧生在宋朝,如果是生在秦朝或唐朝,像他這麼身在官場卻不懂得明哲保身,偏要傻不拉幾地觸犯眾怒,最後絕對不會只是被一群馬蜂盯得鼻青臉腫了事,而很有可能會招來殺身之禍,像商鞅以及王叔文那樣作法自斃,自尋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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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正是封建時代改革的不幸或曰悲劇之所在。仔細想來,歷史有時也真的是讓人“讀不懂”,百思而不得其解:古往今來,我們這個國家似乎總是這樣,在平時的生活中,總有那麼一些人由於種種原因對社會現實不滿,可是,當真的對這些社會現實進行改革時,他們又會對改革這一“新生事物”設置重重障礙,由此造成我國幾千年來的封建社會歷次大大小小的改革要么胎死腹中,要么過早夭折,幾乎沒有一次改革能最後殺出重圍,喜奏凱歌,而那些改革者,像商鞅、王叔文、王安石,張居正,包括光緒皇帝,等等,最後一個個都下場淒涼,結局悲哀!